隨著信息技術和智慧型手機普及化,越來越多人青睞網絡購物,各類網購平台也如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與此同時,因網絡購物而產生的經濟糾紛,也日益增多。
2018年4月,李女士通過某網購軟體,向廣州某醫美科技公司諮詢購買凡士林身體乳,雙方因付款方式無法達成一致而取消交易。後醫美公司向李女士發送了購買玻尿酸原液的連結,李女士沒有提出疑問,便拍下了價值23萬元的玻尿酸原液。
醫美公司遂將玻尿酸原液產品郵寄給李女士,但李女士認為,她要購買的是凡士林身體乳,而非玻尿酸原液,之所以會拍下玻尿酸原液的原因是,醫美公司通過電話要求李女士在軟體上通過玻尿酸原液的連結購買凡士林身體乳,因而拒絕簽收貨物,並要求醫美公司退回23萬元貨款。醫美公司認為,李女士購買的就是玻尿酸原液,不願意退還貨款。李女士便向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網絡購物中,銷售方在網絡購物平台中展示商品名稱、型號、數量、價格,實質為向購買者提出要約,購買方通過網絡進入貨物連結,確定貨物型號、確定數量後,在購物平台上下單,就是對銷售方的要約進行承諾。因此,當李女士下單後,雙方網絡購物合同成立。從訂單信息中可見,李女士通過連結拍下的貨物是玻尿酸原液。
從李女士與醫美公司一直洽談的軟體聊天記錄中,沒有看到雙方有變更貨物內容的文字,反而醫美公司在發送玻尿酸原液的連結(附有圖片和文字)後,李女士沒有提出疑問或者異議。其次,若李女士需要的貨物為凡士林身體乳,即使醫美公司要求其通過玻尿酸原液連結拍下商品,李女士也可以在其拍下的訂單中備註,實際購買的貨物為凡士林身體乳。本案交易金額涉及23萬元,屬大額貨物交易,李女士對大額貨物交易沒有進行備註,顯然與常理不符。對於李女士主張醫美公司曾電話承諾會發送凡士林身體乳的情形,她沒有提交任何電話錄音進行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法院判決駁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並上訴至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維持了原判。
在網絡購物中,消費者要留意所購商品的名稱、型號、價格、規格等基本信息,並與商家達成一致的購買協議。若商家發送的購買連結與消費者購買的商品不符,消費者要及時與商家聯繫溝通,並備註清楚自己要購買的商品,避免因溝通不暢而發錯貨物,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消費者發現網購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應當及時撥打「12315」熱線,或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反映情況,並投訴維權,切實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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