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妻子不讓丈夫的私生子繼承遺產
河南新野一青年男子王某與李某自由戀愛並結婚,領取了結婚證。婚後生育一女孩王佳(化名)。2007年7月,王某外出打工,南下掙錢。不久,他在外又結識了一湖南妹子趙某,趙某與王某同居生活。2010年9月,王某發現趙某已懷孕,遂要她去做了。趙某不同意,並且離開了王某。2011年4月,趙某生下一男孩,取名為王華(化名)。王某得知後,多次看過兒子,並通過dna檢測證明王華是自己的親生骨肉。2012年11月,王某因車禍突然死亡,獲得賠償46萬餘元。此後,趙某要求王華繼承其生父王某的遺產。但李某極力反對,認為王華是私生子,無法證明王華就是王某的親生兒子,無權繼承王某的遺產。無奈,趙某一紙訴狀告到法院。
法院判決:兒子有權繼承生父的遺產
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王某確屬王華的親生父親,因此,根據《婚姻法》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王華有權繼承其生父王某遺產的判決。
律師說法: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本案首先要知道什麼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關係所養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為所生子女和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未經丈夫同意、事後丈夫又不予認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的關係,必要時可通過生母提出的證據或其他人證、物證加以證明。如經生母同意,生父可將子女領回撫養。如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結婚,其夫願意負擔該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則生父的負擔可酌情減免。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其次要弄清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非婚生女子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該條的規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養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該條的規定,是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因此而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係,與生父母子女關係完全等同,只有在養子女經合法手續解除關係後,這種地位才會喪失,除此,任何個人、組織、法人都不得解除這種關係或剝奪其地位。繼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該條的規定明確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即繼子女取得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
由此可見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在繼承問題上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在本案中,由於王某與王華曾經做過親子鑑定,表明王華確實是王某的親生兒子,所以對於兩人的父子關係應當予以承認。雖然王某與趙某婚外通姦生子的行為是與社會道德相違背的,但他們所生的兒子王華是無辜的,不應受到任何不平等的對待和歧視。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5條和《繼承法》第10條之規定,王華應當擁有與王佳同等的繼承權,與王佳同屬於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同時具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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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讓丈夫的私生子繼承遺產,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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