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陳女士與美妝培訓班簽訂培訓協議,在協議中簽訂培訓中心贈與一套化妝品,但是在上課的第一天就被要求購買化妝品。陳女士認為這是隱形消費,對此不滿,故訴至法院要求培訓班退還全部學費。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駁回了陳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陳女士是一名愛好美妝的女生,2018年,陳女士與某培訓中心簽訂《協議書》,報名參加為期兩個月的實用化妝造型培訓課程,雙方約定費用為5000元。報名當天,該培訓中心贈與陳女士化妝品一套,包含梳子、假睫毛、刷子、眼影、粉餅等。陳女士稱第一天上課老師就要求購買化妝品,而該事項在簽訂協議書時未告知,且時間上不允許陳女士自行購買,陳女士認為該公司存在隱性消費,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培訓中心的協議,並要求退還全部學費。
培訓中心稱,陳女士報名當時贈送的一套化妝品,足夠培訓用了,簽合同也向陳女士說明學生可以適當補充,如果是專業化妝需要更專業的工具。培訓中心沒有強買強賣化妝品和化妝工具,這些東西到哪裡都可以買,不是必須在培訓中心購買,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審理過程中,雙方認可培訓中心老師在課堂上並未指定學生購買化妝品的品牌,亦未要求學生必須在培訓中心購買。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從雙方協議書的內容來看,陳女士要在培訓中心學習的系化妝技巧,化妝品屬於學習用品,合同中並未約定培訓中心所收學費包含學習用品,培訓中心老師建議學生購買的化妝品也僅為建議購買的化妝品類型,並未指定品牌與購買地點,培訓中心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存在強制購買的情形。故法院依法駁回了陳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書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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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妝培訓班要求額外買化妝品算不算隱形消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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