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案情簡介:主合同約定不明,定金罰則如何履行?胡某與林某以傳真方式簽署了《臨時買賣協議》,約定:胡某購買林某所有的房產,總價1600萬元;雙方簽署該協議次日,胡某將定金50萬元支付到林某指定賬號;正式買賣合同簽訂後。
案情簡介:主合同約定不明,定金罰則如何履行?
胡某與林某以傳真方式簽署了《臨時買賣協議》,約定:胡某購買林某所有的房產,總價1600萬元;雙方簽署該協議次日,胡某將定金50萬元支付到林某指定賬號;正式買賣合同簽訂後,定金可以抵作購房款,但定金效力在房屋交付前不變。此外,雙方還約定了分階段支付購房款的比例等內容,但對於給付房款、辦理過戶手續及交付房屋的具體時間均未作明確約定。此協議為《臨時買賣協議》,一切以正式買賣合同為準。《臨時買賣協議》簽訂後,胡某將定金50萬元入林某指定賬號。之後林某又將房屋轉讓他人。
合議庭意見:雙方均有過錯,應返還定金。
胡某認為林某將房屋另售他人應屬違約,要求林某雙倍返還定金。最終法院不予支持。只要求林某內返還購房定金50萬元。
律師說法:雙方均有過錯,應返還定金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案例中雙方所簽《臨時買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系以先由胡某支付立約定金,以保證此後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為內容的立約協議。雖雙方在協議中對房屋的坐落地點、房屋總價款、定金數額進行了明確約定,但雙方就簽訂正式買賣合同所需的主要條款,即簽約地點、簽約時間、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具體內容均未作明確約定。所以雙方的糾紛應屬《臨時買賣協議》約定不明所致,雙方均有過錯,均應就協議約定不明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正所謂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所以本案例也就不再適用定金罰則。
房屋已轉讓他人並辦理完畢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以胡某與林某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已屬客觀不能,雙方簽訂的《臨時買賣協議》應予解除。合同解除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林某應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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