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與劉某系某企業的職工,何某於1999年1月與企業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劉某於2000年9月與企業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的試用期為6個月。何某因身體不適向企業提出調換工作崗位的申請,並提供了醫院證明。劉某於2001年1月因喝酒在崗期間與同事打架,並將同事打傷。2001年2月企業以何某不能勝任工作,劉某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了與何某和劉某的勞動合同。何某與劉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試分析:
(1)該企業解除何某與劉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理?為什麼?
(2)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1)企業不應解除與何某的勞動合同。(1分)依照《勞動法》第26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應先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分)因此,企業應當先調整何某的工作崗位。而且,何某提出調換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體不適提出調整工作崗位的,並出具了醫院證明。(2分)。
企業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是正確的。(1分)劉某在試用期內,違反勞動紀律,在工作崗位上與同事打架,並打傷了同事,應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完全有權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劉某。(3分)。
(2)根據《勞動法》第26條的規定,企業應對何某進行轉崗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若何某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何某解除勞動合同。(3分)根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劉某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須徵求他人意見和履行特別程序。(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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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30[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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