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與物權同屬於民事權利的範圍,都是一種對世權,即未經權利主體授權,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其權利。但智慧財產權與物權相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點:
(1)智慧財產權之客體是無形的智力創造性成果和標記性成果,而物權的客體則是有形財產。
(2)智慧財產權之效力原則上受地域限制,而物權之效力原則上不受地域的限制。
(3)智慧財產權之存續原則上受時間限制,而物權原則上是永久的,與其客體同生滅。
(4)智慧財產權之內容具有雙重性,而物權只是一種單純的財產權,不包含人身權利。
(5)相同的知識產品在同一個國家或者地區一般只能由一個人一種智慧財產權,而相同的有形物則可由各自的主體享有各自獨立的物權。
(6)知識產品能否產生相應的智慧財產權,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知識產品不能產生智慧財產權,而任何有形物均能產生相應的物權,不必由法律對其作直接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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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與物權之異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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