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女童駕車釀事故。
2014年8月16日,彭某帶著兩歲的孫女駕駛電動三輪車外出,後將車臨時停放於路邊,但未關閉電源、拉好手剎、拔出鑰匙。兩歲的孫女旋動爺爺臨時停下的電動三輪車調速轉把,導致電動車突然啟動向前沖,將73歲的行人鍾某撞成八級傷殘。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雙方為此對簿公堂。近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宣判,認定該事故為道路交通事故,判令被告太平洋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損失77578.1元,被告彭某賠償原告損失29537.89元。
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彭某帶著兩歲的孫女駕駛電動三輪車外出,後將車臨時停放於路邊,但未關閉電源、拉好手剎、拔出鑰匙。其孫女旋動調速轉把導致電動三輪車突然啟動向前沖,碰撞到在前方步行的鐘某,造成鍾某受傷嚴重。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彭某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鍾某先後在泰和及南昌的醫院搶救治療共計20天。後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鍾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彭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在太平洋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保險公司認為彭某孫女並非投保人,也非合法駕駛人,本起事故並非交通事故,而是意外事件,不屬於交強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故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保險公司的訴請。
法院審理後認為,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被告彭某作為駕駛人在停車時未採取相應的制動措施,本案的性質應為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意外事件。原告所受損失應當先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進行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彭某承擔。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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