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今年6月6日,龍江縣某鎮某村村民周某某來到龍江縣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稱因贍養問題與子女產生矛盾,希望調委會能夠出面幫助解決問題。調委會通過了解情況得知,周某某已年過八旬,老伴去世多年,有兩兒八女共十個子女。周某某2018年以來一直與四女兒一家在外地居住。2019年年初,周某某四女兒去世,她回到龍江縣某鎮在二兒子家中居住。後二兒子因工作需要舉家搬遷至外地,周某某不願離開龍江縣又到大兒子家中居住。而後又去了其他幾個女兒家居住過。幾年中周某某在幾個子女家輪流居住,生活上居無定所,身體無法適應。年老體弱的周某某提出要去小女兒家長期居住養老,並要求其他子女支付贍養費,而周某某的其他子女希望母親繼續在各個兄弟姐妹家中輪流居住,彼此不必支付固定的贍養費用,雙方就此產生糾紛。調解員初步了解案情後,徵求其子女的意見受理了此案。
【調解過程】。
受案後,調委會馬上指派調解員到龍江縣某鎮某村開展調查工作。調解員首先找到周某某的幾個子女了解情況。經調查得知,周某某十個子女兩個已經去世,其他子女也分別在龍江縣各個鄉鎮居住,周某某回到龍江縣後,幾個子女協商一致讓周某某在幾個子女家輪著居住,幾個子女輪流照顧其生活起居。後周某某提出要回戶籍地小女兒家居住,並要求其他子女支付贍養費用。其他子女有的家庭並不富裕不願意支付費用,有的子女向調解員提出了周某某名下的十餘畝耕地的權屬和未來繼承問題,他們擔心母親固定在一家子女居住後,未來母親名下的耕地就可能歸其繼承。他們提出可以讓母親在縣城內租房獨立生活,幾個子女輪流去照顧其起居。調解員又來到村委會調查周某某村內房屋耕地情況,經調查得知周某某多年外出生活,村內已無固定房屋居住。其名下確實有十餘畝承包地,現在該地由其小女兒一家耕種管理。
經過一番調查討論,調委會認為周某某子女不願意讓其到小女兒家長期居住的原因,主要就是擔心其十餘畝耕地日後會由小女兒繼承。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農民以戶為單位承包土地進行耕種。繼承人只能繼承承包收益,對於承包的土地不能繼承。周某某死亡後,與周某某是同一家庭單位的子女有繼續承包經營該土地的權利。周某某的子女都與其不同戶,所以無論周某某去誰家養老,其子女都沒有直接繼承其承包土地的權利。周某某的子女一旦了解法律中對於其母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屬與其贍養義務無關,那麼周某某的贍養問題也就解決了。
今年7月13日,調解員先後找到周某某的子女提出了調解方案,首先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向他們講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的相關規定,周某某名下承包的土地為村集體所有,無論周某某去哪個子女家居住養老,這個子女都沒有直接繼承土地的權利。如果周某某去世,與周某某是同一家庭單位的子女有繼續承包經營該土地的權利,如同一家庭單位無其他子女,土地將被村委會收回重新發包。而後又從家庭情感方面提出,周某某已無固定居住房屋,在縣城內租房不但會增加幾個子女的經濟負擔,而且輪流照顧老人難免會有疏忽,且居住外地的子女也無法回來照顧老人,勢必為周某某的生活帶來隱患,為幾個子女的生活帶來不便,同時也會使母親感覺到沒有歸屬感。
在調解員的多次勸導下,周某某的子女了解了承包土地的繼承問題,解開了心中的擔憂,也充分的認識到母親周某某居無定所無法安心養老的辛苦,從內心對母親表示悔過,一家人最終重歸於好。
【調解結果】。
經過調解員的耐心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簽訂如下調解協議:
1.周某某在小女兒家居住,小女兒負責周某某的飲食起居。
2.周某某名下的承包地由其小女兒進行耕種管理,其土地收益用於周某某的日常贍養費用支出。
3.周某某的其他子女暫時不支付贍養費用,如周某某生病,由子女共同承擔相關費用。
經回訪,周某某已在小女兒家居住養老,雙方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由贍養老人引起的婚姻家庭糾紛,屬於家庭內部矛盾,各方當事人之間因存在特殊關係,解決矛盾糾紛的關鍵不僅僅是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更涉及到道德、情感等複雜關係的處理。本案矛盾源於群眾對於法律法規的不知曉,解於知法懂法後的互相理解。所以,在調解工作中,調解員不但要重視處理調解案件本身,更要重視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的普法宣傳工作。在群眾中形成知法懂法學法用法的法治氛圍,才能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糾紛滋生的土壤,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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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江縣周某某與子女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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