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作為主權者,具有獨立參加國際關係的能力和直接享有國際法權利和承擔國際法義務的能力。國家有權同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訂國際經濟條約或協定,以調整國家、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的經濟關係;國家有權參加各國際組織中的經濟活動,在國際法院進行訴訟,以維護自己的主權利益;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並可自由行使此項主權。同時,國家還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身份直接參加國際經濟貿易活動,可以與另一國家的國民締結各種經濟合同。但在國際經濟活動中,應嚴格區分以國家名義簽訂的經濟合同和以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名義簽訂的經濟合同,因為後者應由該國有企業依法在其所支配的財產或資金的範圍內承擔責任,而不應以國家財產來承擔責任。國家以民事主體身份參與國際貿易活動時,其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國家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應與另一方私人當事人處於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國家畢竟同時還具有另一重身份,即主權者身份,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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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資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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