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人打著「正當維權」旗號,利用勞動合同法二倍工資罰則,進行「勞動碰瓷」。
2017年11月23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詐騙案,兩名被告人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共同退賠違法所得17192元。
庭審中,與被告人一起工作過的兩名同事作為證人,在該院建成的全國首個證人「安全屋」中通過遠程虛化視頻出現,變音作證,對案件審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溫州務工多年的毛某和時某(女)系夫妻。2015年7月,時某、毛某分別進入浙江亨達光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達公司)工作。按照亨達公司內部管理規定,新入職員工必須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文員於當月中旬提供勞動合同讓毛某、時某簽訂,但他二人稱要帶回去看看,並沒有當場簽訂,後來才提供了已簽有名字的合同給公司。
9月24日,毛某、時某離職,並以亨達公司未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為由,請求勞動仲裁委裁令亨達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資。經勞動仲裁委裁決、法院裁定,亨達公司支付毛某、時某二倍的工資分別為9100元、8092元。
2015年9月29日,毛某、時某進入溫州聖藍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藍公司)工作。
次月16日,被告人毛某、時某在聖藍公司提供勞動合同供其簽名時也未予當場簽署,後提供簽名不是其所寫的勞動合同。
毛某、時某於2016年9月底離職,後以聖藍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請求勞動仲裁委裁令聖藍公司支付被告人毛某、時某二倍的工資分別為51257.71元、41711.69元,後因案發而未得逞。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後至一年內需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當這些公司按照正常程序讓夫妻倆簽訂勞動合同時,毛某、時某二人總是以需要仔細查看勞動合同為由未當場簽署勞動合同,事後再將偽造筆跡簽署的勞動合同上交公司。在工作中,夫妻兩人不配合管理,甚至故意找茬,想方設法讓用工單位辭退他們。
由於之前簽署的勞動合同的筆跡是偽造的,離職後,二人便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以用人單位未與他們二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賠償二倍工資,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法院的認定,多次成功騙取二倍工資賠償金。
甌海法院經審理認為,毛某、時某夫婦結夥在勞動合同上偽造不是其所寫的簽名,再以用人單位未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為由,通過勞動仲裁等途徑獲取二倍工資,其行為是結夥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採取欺詐手段,致使有關部門基於錯誤認識而運用法律強制措施將被害單位的財物交付給被告人,數額較大,依法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索引】。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來源:人民法院報 轉自:江蘇元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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