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時間問題,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有明確的規定,在此敘述予以明確。其中該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提起婚姻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其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若法院調解不成的,可以告知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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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要在什麼時間行使[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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