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產權房繼承過戶手續是怎樣。
如果沒有遺囑,小產權房產按法定繼承繼承,但由於小產權的性質,有的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繼承人協商一致,簽訂繼承協議,分割房產。協商不成,起訴分割遺產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小產權房過戶流程。
1、小產權房屋普遍比其周邊的正規開發的住宅價格低。因此在許多宣傳小廣告上宣傳為使用權、鄉產權、小產權的房屋,實際上無產權保障,並不具有其他房屋一樣的、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並且不能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
2、小產權房與商品房是不同的,小產權的房主沒有合法的房產證。房屋過戶是到有關部門去辦理過戶手續,且該部門受一定數額的費用。憑原使用證、轉讓合同書及雙方的身份證等有關證件辦理。有的小產權房是私人建的,沒有使用證,只有合同書和當地公證部門的公證書,那隻要簽定轉讓合同,然後憑有關證件重新辦理轉讓公證書。
3、小產權中的"鄉產房"和"村產房"等並沒有國家頒發的產權證書,只有鄉政府或村委會給的產權證,所以像這類小產權房都不能像大產權的房子一樣進行抵押、流轉。而上述文章講的就是關於小產權房子能不能轉讓和小產權房如何辦理過戶手續的內容,希望能給有需要的人提供幫助。
4、據我們國家的有關政策中有明文規定:小產權房子只有居住權,並沒有買賣權。小產權的房子使用年限沒有明文規定,不會在官方網上顯示,也不會受到國家保護,但目前的讓小產權的房子價格猖獗了起來,小產權房子的交易量突增,所以只要小產權的房子不拆,國家不收回,購房者基本就沒有很大的問題。
5、小產權房是一種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子,農民集體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小產權房的買賣行為不受到的法律認可與保護,不能辦理房產證等合法手續,產權不完整,在購買可能會引發後續的一系列糾紛和問題,比如無法辦理繼承、無法對抗國家的征地和拆遷、無法辦理抵押等等。
三、小產權房購買的風險。
1、法律效力。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
(1)對於發生在本鄉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
(2)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3)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2、房產轉讓。
"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也有一定影響。
3、政策風險。
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交付房款後,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購房後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並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4、監督缺位。
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督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時,開發單位的沒有資質,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後保修難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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