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規定經濟適用房在購買5年內不得交易。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草案)》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單套核准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物業管理費用按本市物業管理的最低收費標準執行,且產權為有限產權,土地未辦理有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此外,草案對開發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和申請條件、程序都做出明確的規定。
一、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土地未辦理有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上應註記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需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利用廉租住房專項資金回購,回購價按原出售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因繼承、贈與或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變動房屋產權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並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准,並辦理以下手續,可上市交易:補繳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包括土地收益價款、相關稅費及房屋差價等)。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差價的80%計算;依法辦理相關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並在其房地產權屬證書上註銷原經濟適用住房註記,取得房屋完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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