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受到職業病傷害後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具體如何尋求救濟?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例患職業病的環衛工人因不服北流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北流社保局)工傷保險待遇行政確認的案件,主審法官通過判決給出了答案。
原告羅大姐是北流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以下簡稱環衛處)的一名環衛工人。從2017年6月起,羅大姐因身體不適,多次到北流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均未治癒。因病情不斷加重,羅大姐於2017年7月24日進入廣西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在該院多次住院治療後,病情亦未得到有效控制。2017年12月3日,羅大姐到廣東省的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門(急)診就診,並於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月17日在該院住院治療。經該院診斷,羅大姐的病症系中樞神經系統被布魯氏桿菌感染所致。2018年2月7日,羅大姐被廣西壯族自治區工人醫院診斷為職業性布魯氏菌病(職業病)。2018年2月12日,羅大姐所在單位環衛處向玉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2018年2月26日,該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羅大姐受到的職業病傷害屬於工傷。2018年3月21日,羅大姐向北流社保局提出工傷醫療待遇申請,同日,該局作出名為《關於退還工傷醫療待遇申請材料的通知》,告知其職業病診斷時間之前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支付範圍,因此不予收取相關材料。羅大姐不服,訴至法院,稱其被診斷患職業病前的醫療費,是為了治療職業病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已經確診為職業病,就應當自其發病時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北流社保局對其作出的《關於退還工傷醫療待遇申請材料的通知》,並責令該局重新作出決定,將羅大姐在職業病確診之前所支出的治療職業病的醫療費納入工傷保險支付範圍。
北流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職工因工作患職業病的,依法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對此,法律已有明確規定,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職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時間點從何時起算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診斷、鑑定職業病屬於法律行為,時間上具有確定性,患病職工享受工傷醫療保險待遇的時間起算點應為所患之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即只有經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後,該職工才能確定為職業病病人,並從被診斷為職業病病人之日起開始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而在此之前的相關費用,應由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承擔。故該院認定原告羅大姐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時間起點應為其被診斷為職業病(布魯氏菌病)之日,即2018年2月7日,被告北流社保局不予收取原告羅大姐在此時間之前的工傷醫療待遇申請材料,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羅大姐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羅大姐提出職業病病人在被確診為職業病後,就應當自其發病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同時,主辦人在判決書中明確告知羅大姐,其在職業病診斷日期前的相關費用及報銷差額等,依法應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北流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承擔,羅大姐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尋求救濟;同時還告知其如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也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據此,該院判決駁回原告羅大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職業病是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屬於典型工傷的情形之一,是勞動者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的損害,為保障受職業病傷害的職工或其親屬能夠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法律將其納入社會法保護範圍,給予特殊保護。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第三法域,一般是指為解決社會問題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社會意義的、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法律,其目的是維護社會弱勢階層的生存及增進社會整體的福利。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用於治療職業病的支出不由勞動者承擔,這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對於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對應的法律條文是《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那麼,對於已經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患職業病職工的相關費用由誰承擔?答案就在上述羅大姐案例的判決書中,以職業病診斷之日為時間節點,確診之前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確診之後的相關費用通過工傷保險,找當地的社保部門報銷。透過羅大姐的案例,可以看出,在職業病防治和職業保障方面,法律對用人單位作出了較為嚴格的限制,目的是為了引導存在職業病風險的企業加強職工勞動保護,切實落實職業防護保障職責,使其為職工提供全面、無縫隙之保護。職業病防治重點在「防」不在「治」,只有用人單位切實做好勞動保護及職業保障等相關工作,才是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相關立法的應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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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受到職業傷害應如何維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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