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用婚前財產在婚後買房屬於個人財產嗎?
在以下4種情況下婚後買房仍屬於個人財產。
1、婚前訂立財產協議。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訂立了財產協議,並經過公證,這樣婚後財產就按照該財產協議執行,當一方使用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個人財產買房時,房子就屬於個人財產了。
2、父母買房,然後贈與子女。
比如男方把錢給父母,由父母出面全款買房,再贈與男方。購買行為是男方父母,房產登記的是男方父母的名字,然後再辦理贈與手續,只要明確表示受贈人僅為男方,這樣房子也屬於個人財產。不過,這種方式牽涉到房產贈與,要繳納的稅費比較多。
3、婚後賣了婚前個人財產,用該款項買房。
比如男方在婚後將婚前個人財產賣了,然後用該款項再買房,這樣房子就屬於個人財產了。但前提是能夠明確出示證據證明購房款的來源是婚前個人財產,此類案件中經常出現舉證困難問題。
4、婚後買房協議。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共同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三、雙方財產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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