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保外就醫需要哪些程序
(1)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
(2)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徵得犯人家屬和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蓋章;
(3)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鑑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審批機關批准;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
(4)罪犯保外出所時,應寫出罪犯出所鑑定意見,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並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所鑑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複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並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
2、罪犯的疾病鑑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鑑定小組、負責出具鑑定文件、並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鑑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準保外決定後(監獄審查後報省局批准)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2000至5000元保證金後辦理出監手續。
如果申請也應由個人申請,不能是家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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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的處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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