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人的「盜號」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關於秘密盜賣他人遊戲賬號中的虛擬財產應當如何定性的問題,筆者匯總了近年來的部分案例,判決結果(以及公訴機關的公訴意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並不一致。從現有案例來看,主要有三種觀點:盜竊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無罪。其中無罪的聲音比較輕微,而大部分法院最終認定為盜竊罪,小部分法院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筆者認為:行為人秘密盜賣他人遊戲賬號中的虛擬財產的行為是構成刑事犯罪的。
二、如果構成,構成何種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實定盜竊罪還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說到底就是看法院對遊戲虛擬財產是否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公私財物」。
對於認定為盜竊罪的,法院首先認為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因此行為人以平和手段,完全違反被害人意志秘密轉移占有的行為,可成立盜竊罪。
對於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法院則論證虛擬財產只在虛擬世界具有相應價值,不符合社會公眾認可的「公私財產」,因此不滿足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不能以盜竊罪論處;但是遊戲裝備、點卡內虛擬財產實際上又屬於電子數據,因此行為人的行為可以成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當然,對於盜竊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這兩個罪名而言,均有相應的入刑標準,必須達到刑法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公安才會介入。
筆者認為:遊戲裝備、金幣元寶、稀有皮膚、人物卡片等雖系虛擬財產,但是玩家對其投入了資金、勞動、時間才能產生,具有相應的使用價值,因而具有財產屬性,故能夠成為盜竊罪的對象。財物一般具有管理可能性、可轉移性和有價值性,虛擬財產具有一般財物的本質特徵,因此虛擬財產屬於財物,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對此可以認定為盜竊罪。同時,在盜號的過程中,行為人利用技術手段侵入計算機系統,竊取計算數據,又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在「竊取行為」這個層面,兩者是重合的,同一行為侵犯了兩個不同的罪名,這就構成了刑法規定的想像競合,應當擇一重罪進行處罰。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檢察院在某起案件的抗訴意見中明確指出,盜賣他人賬戶中虛擬財產的行為,由於該虛擬財產同時具有電子數據和財產的屬性,因此應當成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盜竊罪,兩罪想像競合,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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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號 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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