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這個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的世界,只要你自願承擔各種權利並享有相應義務,與他人意思表示真實達成一致後,即可建立各種法律關係。簽署協議、合同,也是為了將表意內容加以固定,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防患於未然。多以書面形式載明雙方協商的結果,在整個過程中最重要的步驟就是,在書面協議上籤下自己的名字,或蓋章捺印,意義在於明確身份並表明確認協議內容,自願受其法律約束。
名字是每個人的符號,簽名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件嚴肅的事。簽名有兩件事要注意:
1、有人除了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還有多個供他人稱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別名、曾用名等,從法律角度考慮,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發爭議的可能,需進一步證明名字與行為人等同。
2、現在社會流行藝術簽名,不龍飛鳳舞、個性飛揚就體現不出自身魅力,一個識別不出字眼的簽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確行為人身份。
與簽名相比呢,蓋章在法律上的風險是很大的,何出此言。
1、如果私章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備案登記不具有公信力。
2、私章是與人分離的,不像簽名因個人筆跡有別而「字如其人」,故蓋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難以確定。
3、私章容易偽造,當事人可能因此主張對方所述完全與己無關。
關於捺印,現代社會一般不會單獨使用,除非當事人不會寫字。
捺印的好處,就在於明確身份這一點可做到「毋庸置疑」,因為每個人的指紋具有絕對唯一性,但需要藉助高科技才能識別。
不過,捺印不易體現個人的自由意志。影視劇里刑訊逼供看過吧,屈打成招的最後一步就是按手印認罪。
在司法實踐中,最為慎重的選擇就是簽名與捺印的結合。
簽名是個人自然的書寫流露,是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可也有行為人事後不認可他人代簽的情況;而捺印雖不易識別,但其確定身份的作用某種程度上可一舉定紛爭。
因此,簽名與捺印相結合能互取其長,互補其短,是規避風險的實用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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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蓋章與捺印[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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