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三包」的維權時限規定
「三包產品」是指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等問題,消費者享有的服務法。商這類產品的「三包」期限,不是從出廠之時計算,而是從銷售之日計算,即從產品的銷售發票的日期開始計算。
二、「換貨」的時限規定
「換貨」是指產品出售後,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性能性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要求換同一產品的行為,提出這種要求,一般規定是在產品售出七日內或經三次修理仍不能解決問題,在符合上述條件時提出「換貨」要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服務。
三、「修理」的時限規定
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內,因產品質量問題要求修理的,如果是因生產廠家未提供零配件而導致修理人在九十天內未修理或者未修復的,修理人應在保修的修理狀況中寫明,消費者憑此記錄要求銷售人調換同類產品;如果是修理人自已造成的,修理期限超過三十天的,應由修理人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類產品,並承擔費用。
四、消費者的訴訟時效
1、因產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期為二年;
2、時效的計算:(1)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計算;(2)傷害當時未發現,後經檢查並確診的,從確診之日起計算。
五、申請執行的期限
指責任經有資質部門確定後而不能執行,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期限。
1、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一年;
2、雙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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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的時限要求[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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