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對要求貨幣補償的農戶,在對其原農村住宅進行價值評估後,確定應得的安置商品房補償面積。貨幣補償總額為應得安置商品房面積的市場折算價扣除政府定銷價後的差額,並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補償金。但選擇該類補償形式的農戶其前提條件是已有其他住房,或只要求獲取安置商品房中的一部分,從而申請全部或者部分採取貨幣補償。農戶接受貨幣補償後,政府不再安排商品房置換。
二 對要求以原農村住宅全部或部分到工業集中區置換標準廠房的農戶,按照應置換商品房的價格和面積,綜合折算應置換的標準廠房面積,原則上標準廠房面積應大於商品房面積。置換後標準廠房的所有權和出租產生的收益歸農戶所有。
三 對置換農戶的拆遷安置補償執行當地被征地農民同等的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對置換農戶的安置補償,可以採用現房安置、貨幣補償和全部或部分到工業集中區置換標準廠房三種形式。對要求現房安置的農戶,採取「等價交換、差額結算」的置換方法,即農村住宅交換商品房遵循等價交換原則,在土地使用權互不作價的前提下。
四 鎮(街道)要制定對農宅估價的實施細則和原則上按成本價確定的安置商品房的價格及樓層差價。對擬置換農宅的面積、質量進行價值評估,鎮政府(街道辦)給予相等面積(或按家庭人數折算)的商品房,交換的成套商品房價格小於或大於農宅評估價格的,進行差額結算。
五 《實施意見》明確,對符合規定的出宅條件並已提交出宅申請的置換區(拆舊區)內農民,自願放棄宅基地申請的,可安排一套面積約12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為政策性補償。
六 同時,《實施意見》規定,不得假借建設安置商品房的名義,搞房地產項目開發,所建安置商品房必須專門用於參與置換的農民居住用房,不得向社會銷售;安置區內所建的經營性、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其產權歸參與置換的農戶共有,用於出租的,出租收入要用於安置區的物業管理費用支出;農村住宅置換後,農戶原宅基地使用權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由縣級市、區政府註銷其土地登記,收回相關權證;動遷農戶的戶籍關係遷入社區管理,可以參照被征地農戶基本生活保障辦法,享受相關政策待遇,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轉為城鎮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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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補償政策措施有哪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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