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男子帶兩歲幼童到河邊釣魚,並放到橋下讓其自行玩耍,因無人看管,致使孩子不幸墜河身亡。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某河道管理公司承擔10%賠償責任。
2017年的一天,張某帶著他的兩歲孩子張小某去某河道處釣魚,將孩子放至某橋樑閘洞與道路的交界處玩耍,自己下到河邊垂釣。在無人看護的情況下,張小某自閘洞處墜落河內,經轄區公安派出所及消防中隊搶救,於次日凌晨被打撈出水面時已死亡。張小某墜落處的橋樑系某公司建設工程時所建,該橋東部橋欄外向東與橋面連接的閘洞當時為雜草所覆蓋,肉眼不易看到。橋東與河道護欄間的南北道路入口處雖設有「xx專用管理道路禁止無關車輛駛入!」的警示標語,但道路並未封閉,亦無專人全天值守,時常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通過。橋身西面部分朝向系x河方向噴有「嚴禁下水、水深危險」的紅色警示標語,在事發地點看不到該標語,事發地閘洞處亦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案中的某公司在事故發生地點橋樑閘洞的建設及現有設置上存在安全隱患,水道邊的道路路面已經硬化,且盡頭為敞開設置,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及步行等均可以進入。死者生前在事發地點與其親屬玩耍多時,無人制止。雖然某公司採取了宣傳等方式來提醒注意安全,並有專人對河道進行巡查,但不能據此說明盡到了完全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張小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預見並意識到雜草叢生的橋邊會有致其殞命的不安全因素,張某及其妻子作為其監護人負有法定監護義務,卻未盡到監護責任,對張小某的死亡負有重大過錯,是導致其自該處掉落、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鑒於此,法院遂依法酌定某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三萬餘元。目前,該款項已經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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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歲幼童墜河身亡 河道管理公司擔責10[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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