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房地產糾紛案件中,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從實踐來看,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有價格糾紛、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糾紛、預售商品房轉讓糾紛、質量糾紛等,正確處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必須針對不同性質的糾紛採取不同的原則和方法。
一、價格糾紛的處理原則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投資數額大、履行期限長,所以,從商品房的開工建設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可能會由於市場行情的變化而引發商品房的價格糾紛。一方面,預售方常以建築材料的價格上漲或房地產價格的上漲為由要求提高房價遭預購方拒絕而形成糾紛;另一方面,預購方有時也會以房地產價格的下跌為由要求降低房價遭預售方拒絕而形成糾紛。由於法律對此尚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各地的處理方法不盡相同,有的按原合同的約定處理,有的按當事人分擔風險的風險負擔原則處理,有的按情勢變更原則處理。
1、堅持合同效力的原則
只要商品房預售合同依法成立,就應當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強調合同義務的履行。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當事人以建築材料或房地產的價格上漲或下跌為由要求提高房價或降低房價的,法院不應當支持。應當說,在房地產市場中,建築材料或房地產的價格上漲或下跌確實是存在的,但這種價格上漲或下跌屬於正常的市場風險,而不屬於國家政策性的風險。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預售合同時,是根據市場行情確定價格的,所以,當事人對於這種市場風險是能夠預見的。基於正常的市場風險所產生的房價的上漲或下跌,只能由預售方或預購方自己承擔,而不能將其轉嫁給另一方當事人,也不能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這種風險;
2、應當堅持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履行的一項重要原則,儘管我國現行法律中還沒有明確規定這一原則,但學者們都普遍承認之,我國的審判實踐也已經運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了有關糾紛。在房地產審判實踐中,各地也基本上都將情勢變更原則作為解決房地產糾紛的一項原則。例如,在商品房的價格因國家政策的變化、地方政府的房地產開發規劃變更而引起的情況下,就可以按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價格糾紛。在運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格糾紛時,應當特別注意正確區分情勢變更與正常的市場風險的區別。
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糾紛的處理原則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預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糾紛也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種糾紛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為預售方的建房資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為預售方將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引起的。對於這類糾紛,較難處理的問題是判定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
在預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糾紛中,多數預購方都要求預售方退還房款(解除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當然,也有的預購方要求預售方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對於這類糾紛,應當在堅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實維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
1、在預售方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當要求預售方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則可能由於預售方無力退款而使預購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2、在預售方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而預售方又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退還房款的,則可以解除合同,退還房款並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預售方既無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又無退款的能力,購買方可要求法院採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例如:申請對預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權依法進行強制拍賣,以拍賣的價款退還預購方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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