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一方婚前購入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房屋出租的收益應該屬於一方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二審改判認定房屋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小龍和小陽在2014年登記結婚,婚前小陽購買了一套價值66萬餘元的房子,其中貸款20萬元,並從2015年1月起每月歸還房貸。同年4月,夫妻倆將房子出租給別人,每月收到的租金用於償還貸款。
三年多過去了,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產生隔閡並分居。2017年5月,小龍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對房屋婚後共同還貸及相應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而小陽認為房子是她婚前買的,婚後每月還貸的錢款也以租金歸還了,沒有額外支用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需要與小龍分割。
一審法院認為,自2015年4月起,每月租金數額與還貸數額相當,因為租金是房屋的孳息,租金的性質應與房屋一致,是小陽的個人財產。但2015年1月至3月期間的還貸屬於夫妻共同還貸,還貸金額及相應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對半分割,最終判決小陽給付小龍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分割款5700元。小龍和小陽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小龍認為,房屋存在婚後出租和還貸的事實,這些租金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審認定有誤。小陽卻認為,房租應當是她的個人財產,原審認定正確。雙方一致認可房屋目前市值為110萬元。法院另查明,從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房屋共還本金和利息9萬餘元。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是小陽婚前購買的個人財產,但房屋婚後出租取得的收益,並非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這些租金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審法院認為租金是小陽的個人財產理由欠妥。從目前小陽歸還房屋貸款的資金流水和歸還款項而言,存在用租金還貸的情況,而租金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原審法院對該收益的認定有誤,所以判定房屋婚後還貸的款項及增值款項上,原審法院判定的數額不當。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間的還貸應當屬於夫妻共同還貸,上海一中院遂依法改判小陽給付小龍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款7萬餘元。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律要點:
財產性收益一般包含孳息、投資性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三類。關於房租的收益屬性,目前實務界的傾向性觀點認為,房屋租金與存款利息不同,前者是由市場的供求規律決定的,並且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緊密相連,其獲得收益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因此可以作為經營性收益看待,產生的租金收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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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購房,婚後房租該歸誰[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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