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有使用權的房子可以繼承嗎?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不能直接繼承。但是,通過間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兩條途徑可以實現使用權房的間接繼承:第一種方法是,父輩或祖輩在過世前,先按照政策將使用權房買下,變成已購公房,已購公房屬於私有財產,在死者過世後,即可由其子女或親屬繼承。第二種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親屬與房管局協商一致,變更公房承租人,然後將該房屋買下。按照第二種方法操作時,通常要求在該房屋內有常住的戶口。
二、去世使用權房子繼承。
因家庭承包還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繼承權不同。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並不包含耕地,對於耕地,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如果賦予公民對耕地承包的繼承權,會出現以下導致農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減少的農村耕地變得更加緊張,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質和意義,挫傷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等不利影響。譬如繼承人系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戶,如果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其享有的土地份額明顯多於其他村民,有違公平原則。再如繼承人系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如果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由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耕種,出現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爭田奪地的混亂局面。這有違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收益權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的性質,而且侵犯了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利益。
三、使用權房子繼承原則。
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不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公房又稱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國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賃證》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房票,是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之間就該房屋的使用權所達成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從法律角度上看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雙方建立起的是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所以在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並不能以繼承的方式成為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因為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遺囑而取得被繼承財產的權利,繼承的範圍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合法財產,但作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對該房屋只享有的使用權,而不具有所有權。
所以在承租人死亡之後,原有的房屋租賃關係自然消滅,承租人的使用權因其死亡而不復存在,但是作為承租人的家庭成員有優先承租該公房的權利,這種權利絕不是由於繼承而來,而是在原承租基礎上,重新建立的租賃關係。根據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在死亡之後該租賃合同自然消滅,但作為共同居住的人有優先承租權,你可以申請繼續承租,和。
你叔叔和姑姑無關,拿房本、你祖父的死亡證明、你的戶口本及身份證到房管所辦理更名手續,不排除人為因素干擾,可到房管局相關部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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