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人余鎮的妻子周某懷孕,2015年底,余鎮讓被告人高敏尋找需要嬰兒並能支付6萬元「營養費」的人。經高敏聯繫,被告人黃思美因兒媳結婚多年未生育,願意收養。經協商,余鎮同意以5.6萬元的價格將嬰兒「送」給黃思美。2016年6月21日,余鎮以假名為周某辦理住院手續,次日周某生育一男嬰。6月23日,余鎮以給孩子洗澡為由私自將男嬰從家中抱走送給黃思美,得款5.6萬元。黃思美將男嬰帶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家中撫養。男嬰母親周某獲悉後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人員至黃思美住處將被拐賣的男嬰解救。
【裁判結果】。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鎮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被告人高敏居間介紹,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黃思美對被拐賣的兒童予以收買,其行為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高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黃思美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撫養,對被拐賣的兒童沒有虐待,未阻礙解救,可依法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余鎮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高敏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被告人黃思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後,余鎮提出上訴。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出賣親生子女構成犯罪的典型案例。當前,在司法機關嚴厲打擊下,採取綁架、搶奪、偷盜、拐騙等手段控制兒童後進行販賣的案件明顯下降,但父母出賣親生子女的案件仍時有發生。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孩子應該享有獨立人格尊嚴,絕不允許買賣。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有關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本案中,被告人余鎮在妻子懷孕期間即聯繫被告人高敏物色買家,商定價格,妻子生育後採取欺騙方式將嬰兒抱走賣給他人,故法院依法以拐賣兒童罪對其定罪判刑。沒有買就沒有賣,收買與拐賣相伴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原規定具備特定情節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體現了對買方加大懲治力度的精神。本案被告人黃思美主觀上雖然是為幫助他人收養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但其行為同樣構成犯罪,法院對其依法定罪判刑,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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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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