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2月20日,濱州市濱城區某鎮某甲村李某甲因病去世,留下五間土坯房和二畝承包地。李某甲為單身,無子女及父母繼承其遺產。李某乙是李某甲妹妹,為濱城區某鎮某乙村村民,李某乙將李某甲房屋及承包地以11000元賣於某甲村王某。李某甲的堂嫂劉某提出異議,要求享有處置遺產的權利。雙方爭執不下,於3月7日向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收到調解申請後,鎮調委會立即選派了3名調解員主持調解。調解員認真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接著又到村裡調查了解,圍繞雙方爭議焦點制定了調解方案。
本案是由李某甲遺產處置引起糾紛,遺產繼承如何確定?遺產處置如何認定。
當事人李某乙堅持認為自己是死者妹妹,且對死者日常及病重期間盡到了扶助義務,對遺產享有處置權,處置遺產得款主要用於死者生前住院費用及其他債務,並非圖謀遺產。而劉某認為李某乙已出嫁,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不應處置死者遺產,自己是死者的堂嫂且與死者在本村的關係最近,按照農村傳統應由自己處置遺產,最起碼自己應該優先購買處置的遺產。
調委會經過進村入戶調查,同時徵求村委會意見,根據調查了解到:李某乙為死者的親妹妹,平時對死者經常進行扶助,在死者生前病重期間進行護理,墊付住院費用累計10000元左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李某乙是死亡人李某甲的妹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有權繼承並處置李某甲遺產。劉某為李某甲堂嫂,在李某甲生前沒有明確的扶助,其親屬關係較遠,不應對李某甲遺產進行繼承和處置,優先購買死亡人遺產雖是農村傳統說法但無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且所出購買價格遠低於本村王某所出的11000元。
【調解結果】。
在鎮調委會的主持下,當事人雙方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1、李某甲遺產由李某乙處置,由王某以11000元價格購得。
2、李某甲房屋內家具等用品由李某乙贈送給劉某。
李某乙與劉某為親戚關係,口頭達成和解,不再簽訂書面協議。
調解員經過回訪,雙方當事人已將口頭協議履行完畢。
【案例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人民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的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基礎上,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案的難點在於繼承權認定和遺產處置問題,繼承順序和對死亡人是否盡到扶助義務是此案調解的突破口。調解員通過對農村傳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明確解讀,依法處理遺產糾紛,有效緩和親屬關係,有利於引導更多的糾紛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從而維護轄區的穩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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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濱城區李某乙與劉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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