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森、陸艷均系再婚。戈森與前妻有一女戈貝貝,由其前妻撫養;陸艷與前夫有一子,由她自己撫養。2000年,戈貝貝16歲,其生母不幸因工傷事故死亡,戈貝貝只得隨父親一起生活。陸艷,對戈貝貝很好,戈貝貝也很尊重陸艷,但她總覺得陸艷是繼母,不是自己真正的母親。陸艷為此比較苦惱。後來,經人指點,她與戈森商量收養戈貝貝,戈森表示同意。據《收養法》,陸艷能否收養戈貝貝。
答:能,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按此規定,收養繼子女的實質要件為:(1)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2)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3)收養人可以不受無子女和年滿30周歲的限制;(4)收養人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本案中,因戈貝貝的生母已死,陸艷經得其生父戈森同意後,可將戈貝貝收為養女,而不受她已有一子和戈貝貝已16歲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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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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