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繼承訴訟期限中斷怎麼算?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並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3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
二、遺產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
繼承開始的時間是指繼承人從什麼時間開始享有被繼承人的合法所有財產所有權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更進一步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的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人,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如果繼承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但是要注意不要超過訴訟時效。
三、財產繼承的特徵有哪些。
(1)財產繼承的發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財產繼承是因公民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這是財產繼承發生的法定原因。
(2)財產繼承的主體範圍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後,能夠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國家、集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繼承人,只可以作為受遺贈人。此外,能夠作為繼承主體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為受遺贈人。
(3)財產繼承的客體範圍具有限定性。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作為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他人的財產、國家、或集體的財產都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公民雖然死亡,若未遺留任何財產,也不會發生繼承。因此,繼承是以私有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
(4)財產繼承的法律後果具有權利變更性。財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不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財產權的主體必定要發生變更,要麼轉移給繼承人,要麼轉移給受遺贈人。因此,公民死亡時發生的財產轉移不都屬於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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