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新婚夫婦貸款買車,協議離婚後車子歸男方所有,女方拒絕還貸被訴。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判決男女雙方均應償還拖欠貸款。
張男與陳女2017年登記結婚的,婚後兩人商議購買一輛小汽車,便以購買的車輛作為抵押向銀貸款10萬元,借款期限2年。可就在他們還完第四期借款後,張男與陳女離婚了,離婚後雙方都再未向銀行償還過借款。2018年8月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男與陳女歸還剩餘貸款本金及所拖欠的利息。庭審時,被告陳女向法庭提交了她與張男簽訂的離婚協議,稱與張男已經協議離婚,貸款車輛歸張男所有,貸款理應由張男償還,其不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屬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銀行按合同約定向被告張男與陳女發放了相關貸款,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被告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本案全部責任,故銀行要求被告張某與陳某償還貸款剩餘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另被告陳婦提出與被告張男已經離婚,不應該對債務承擔責任的意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故其以離婚為由,不承擔債務的意見,不予支持。但被告陳女承擔清償責任後,有權依據離婚協議書向被告張男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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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離婚後拒還車貸[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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