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公積金租房提取額度。
加大住房公積金對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提高公積金提取額度。比如,職工提供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和發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月提取最高限額由原來的不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倍的30%,提高至不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倍的40%。
2、落實出租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對一般納稅人出租在實施營改增試點前取得的不動產,允許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增加租賃住房用地有效供應。
將租賃住房用地供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溢價率超過一定比例後,由競價轉為競自持租賃住房面積。
4、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造成租賃住房。
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建後的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不變,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公安消防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改建後的實際使用性質進行審批驗收。改建後的租賃住房,不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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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租賃住房的最新政策[朗讀]
1、租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根據民法典規定,任何物權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超過部分自動失效。
2、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廚房、陽台、儲藏室、衛生間這些,都屬於非居住空間,即便改造後也不得用於出租,否則可以罰款。此外,自建、違建等空間也不得用於出租。
3、不能單方面提高租金,不能驅趕承租人。新規下,房東不得再單方面提高租金,必須得到承租人的認可。其次,即便合同到期,租客不肯搬走,房東也不得採用驅趕的方式,但租客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4、租客不能擅自改造、裝修房屋,除非徵得房東同意。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5、出租人維修義務。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6、房屋所有權變更,不影響租賃協議持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7、房東不得隨意進入租客房間。
8、不符合消防、建築、裝修標準的房子,不得出租。
9、承租人有優先繼續承租、優先購買房子的權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2、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廚房、陽台、儲藏室、衛生間這些,都屬於非居住空間,即便改造後也不得用於出租,否則可以罰款。此外,自建、違建等空間也不得用於出租。
3、不能單方面提高租金,不能驅趕承租人。新規下,房東不得再單方面提高租金,必須得到承租人的認可。其次,即便合同到期,租客不肯搬走,房東也不得採用驅趕的方式,但租客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4、租客不能擅自改造、裝修房屋,除非徵得房東同意。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5、出租人維修義務。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6、房屋所有權變更,不影響租賃協議持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7、房東不得隨意進入租客房間。
8、不符合消防、建築、裝修標準的房子,不得出租。
9、承租人有優先繼續承租、優先購買房子的權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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