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規定,奴僕姦淫官員的妻子,斬立決。而官員姦淫奴僕的妻子,只罰俸三個月。
有人給刑部提意見,說這樣不公平,官員定罪太輕,奴僕定罪太重。
但是,刑部卻說了一番理由,大意如下:
一、如果官員定罪太重,奴僕可能會讓妻女勾引官員,或是偽造證據陷害官員,以達到挾持利用官員的目的。
二、至於對奴僕斬立決,一是嚴肅綱紀,二是可以震懾奴僕,讓他們不敢以身試法。
刑部官員還講了兩個案例。
案例一:
某相國與僕人之妻有染。
一天,相國在大庭廣眾之下,被僕人攔住索要妻子,一時傳為笑柄。
案例二:
湖北官員陳某,與僕人的妻子通姦。而陳某的妻子,又與僕人通姦。
結果僕人的兒子長得像陳某,陳某的兒子長得像僕人。
陳某死後,子孫爭家產。
僕人的兒子說自己才是陳某的親兒子,陳某的兒子則不承認僕人是他親爹。
官司打了好幾年,官府難以判決,最後歸檔了事。
刑部官員說得似乎有道理,但是,我還是覺得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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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官員與老百姓的差別[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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