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刑事審判參考》第903號王某寶危險駕駛案指出:對於此類「零口供」案件,如何根據其他證據認定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進行審查:
(1)審查有無證明案件犯罪事實的直接證據。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由於直接證據不需要經過中間環節,也無須藉助其他證據進行邏輯推理即可直觀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故有較強的證明力。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常見的直接證據有:被告人承認其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有罪供述,目睹被告人醉酒駕車經過的證人證言,因被告人醉酒駕車而遭受損害的被害人陳述,證實被告人醉酒駕車經過或者當場查獲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2)審查有無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情節的間接證據。間接證據雖然不能直接、單獨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某種情況或者與主要事實有關聯的一些情節,因此,有必要予以重點審查。
(3)審查判斷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被告人作為刑事訴訟中被追究的對象,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切身的利害關係,被告人否認犯罪事實或者供述時避重就輕均符合人趨利避害的本性。因此,需要通過收集其他證據去分析、判斷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被告人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的,只要其不保持沉默,總能從其無罪、罪輕的辯解中找到查明事實真相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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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當場查獲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系 零口供 的案件,如何通過證據審查定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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