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在鄰居李某房屋後門村路出口處壘砌了磚塊,搭起了門架、擋雨棚,在路面上修建了圍牆,使得該路嚴重受阻,難以通行。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拆除在原告出入通行道路上故意設立的門架、圍牆、壘磚等障礙物,恢復道路原狀。
王某則認為,原告李某家大門口有村道(水泥路面)與村裡的主幹道銜接,出入通行方便,原告訴請拆除的通道並不是原告生產生活的必經通道。
法官解讀
相鄰通行權的主張必須是以必經通道為前提。如果除經由該土地通行外,還有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則相鄰方無權主張相鄰通行權。
原告所主張的其房屋後門村路,並非原告為了生產生活的必經通道,因此,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拆除此通道上的門架、圍牆、壘磚等障礙物,恢復通道原狀,沒有法律依據。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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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建房把出入口堵成 單行道 可以要求拆除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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