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現已成為人們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不少旅客上車就坐後,會下意識地調整自己的座椅角度以便更舒適地乘車。
而正是這個小小的動作,導致了糾紛的產生。一起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4日,大學生王某乘坐「復興號」列車從深圳前往武漢,該趟列車車廂內的小桌板背面均貼有「請您調整座椅角度時,提示後排旅客」的提示標識。
上車後,王某將其剛購買不久的筆記本電腦放置在前方的小桌板上使用。
途中,坐在王某前方位置的劉某調整座椅靠背時,不慎壓到王某的筆記本電腦,造成電腦顯示屏損壞。
案件圖片。
王某遂向乘警尋求幫助,後雙方於長沙南站下車前往派出所,但在派出所協商未成。急於趕時間的王某於當日再次購票從長沙南站乘坐列車前往武漢。
到達武漢後,王某打車前往電腦維修店,維修後再打車返回學校。
始終未得到賠償的王某將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賠償維修費、交通費合計4788.5元
法院判決
湘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財產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本案中,劉某所乘列車內座椅背後放置的小桌板背面均貼有「請您調整座椅角度時,提示後排旅客」的提示標識,故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在調整座椅角度時,應當注意和提示後排旅客。但劉某未盡到上述義務,故對造成王某筆記本電腦損害的後果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王某將電腦放置在前排座椅背後的小桌板上使用時,未警惕前排座椅調整可能對其造成的影響,對其電腦損害的後果亦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認定由被告劉某承擔本案民事責任的70%,其他部分損失,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擔。除去高鐵票手續費15元,法院判決由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788.5-15)*70%=3341.45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責任要求行為人善盡對他人的謹慎和注意,儘量避免損害後果的發生,從而為行為人確立了自由行為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此條即過失相抵原則,即當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者損害結果的擴大具有過錯時,侵權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有失公允,可依法減輕甚至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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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上調整座椅靠背壓壞后座乘客電腦,要賠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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