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見的民間借貸活動中,為了確保借款的歸還,常常會出現保證人的角色,而保證人究竟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許多人因為不了解而吃虧。下面,我們就用一起案例來講明白~
案件情況
2020年9月,老劉為資金周轉向李女士借款10萬元,並出具借條。後來,李女士擔心老劉還不上錢,便要求其子小劉為借款提供擔保。小劉同意為父擔保,在借條上的「保證人」處簽了名。
老劉遲遲未能還錢,李女士多次索要,其都以經濟困難為由推諉。無奈之下,李女士將劉家父子倆一併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老劉歸還借款、小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庭審中,李女士表示,她也知道老劉現在經濟狀況很差,而小劉既然是保證人,就該替父還債。
最終法院查明,雖然李女士提供的借條落款時間為2020年9月,但小劉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名的時間是2021年3月,保證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後。此外,李女士與小劉也沒有約定具體的保證方式,故最終判令小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經過法官判後答疑,李女士才明白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大有不同,頓感後悔——要是當初自己明確要求小劉寫明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就好了。
以案說法
民間借貸中保證人的保證方式分為兩種,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都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承擔責任,但兩種責任承擔方式卻存在著巨大的不同。
1、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在責任承擔形式上有什麼不同?
一般保證是當債務人在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形式;連帶責任保證,是指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形式。
通俗來講,連帶責任保證比一般保證嚴厲得多。對借款人而言,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相對有利;對保證人而言,則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相對有利。
以本案為例,如果小劉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那麼借款到期老劉沒有還錢,李女士既可以要求老劉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小劉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小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在該糾紛經訴訟或仲裁併經執行等環節後,老劉的財產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李女士才可以要求小劉承擔責任。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2、為何小劉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在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時,保證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在實踐中,由於《民法典》關於保證方式推定的條款較《擔保法》發生了很大變化,因此,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那麼保證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還是實施後就成了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
如果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根據當時《擔保法》規定,雙方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按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後,按照《民法典》規定,雙方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按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施行於2021年1月1日,本案中,小劉明確提供擔保的時間是2021年3月,故小劉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法條連結
《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擔保法》同時廢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借錢是常事。如果你是出借人,擔心借款人不能按時還錢,希望增加保證人,最好明確保證人的保證方式;如果你需要作為保證人為他人的借款行為提供保證,應當看清自己的保證責任方式後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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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如何承擔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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