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在自家宅基地上蓋了房,二十年後王某在後院開始建房緊挨鄰居王某的房子。因二十年前李某建房時未預留通風采光空間,導致王某所建牆體與李某的東牆體緊靠,李某家的窗戶打不開,更別說通風、採光。李某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將其房屋堵塞的二樓、三樓窗戶部分予以拆除。
法官解讀
王某應當將其房屋堵塞李某窗戶的部分予以拆除,並保留適當距離用於通風、採光。李某對於王某拆除阻擋部分以及拆除後重建所發生的費用,應當承擔相應比例。考慮到李某建房行為在先,對於結果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法院最終酌定李某承擔70%的責任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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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後蓋房,影響我採光 責任在誰[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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