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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逃逸後找人 頂包 ,並指使他人提供虛假證言,導致無法及時檢驗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處理[朗讀]
最高院《刑事審判參考》第904號孔某危險駕駛案指出:行為人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因逃逸而無法及時檢驗其駕駛時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據其他間接證據能夠認定其駕車時已處於醉酒狀態的,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同時,對其在肇事後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可以單獨評價為妨害作證罪,以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但在公訴機關未指控妨害作證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情況下,二審法院不宜逕行改判孔某的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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