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刑事審判參考》第906號張某偉、金某危險駕駛案指出:對「追逐競駛」的認定,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和客觀行為綜合判斷。就主觀方面而言,雖然刑法未將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作為該罪的構成要件,但「追逐競駛」的行為特徵決定了實踐中行為人多出於競技、尋求刺激、挑釁泄憤等動機,或者基於賭博牟利等目的,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故對行為人動機和目的的考察有助於對其行為性質的判斷。就客觀行為而言,通常表現為以一輛或者多輛機動車為追逐目標,伴有超速行駛、連續違反交通信號燈、曲折變道超車等違章駕駛行為。
追逐競駛的「情節惡劣」具體表現為以下情形:
(1)追逐競駛行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雖然追逐競駛屬於情節犯,不以發生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具體後果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發生說明該追逐競駛行為已經從刑法擬制的抽象危險轉化為現實危害結果,自然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2)伴有多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追逐競駛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如果還實施了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駕駛行為,會進一步提升該行為的危險程度。常見的情形包括:駕駛改裝、拼裝的機動車,違規超車,嚴重超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以及實施其他違反道路安全通行規定的行為。
(3)追逐競駛主觀惡性較大的。如曾因追逐競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競駛的,酒後、吸食毒品後追逐競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4)在特殊時段、路段追逐競駛,或者駕駛特殊車型追逐競駛的,如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華路段追逐競駛,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起公共恐慌的。
(5)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追逐競駛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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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危險駕駛罪中規定的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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