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刑事審判參考》第907號彭某偉危險駕駛案指出:關於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兩個方面:(一)要看行為人對追逐競駛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是持過於自信的過失意志還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二)要看追逐競駛的行為是否達到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相當的危險程度。
本案被告人彭某偉雖實施了危險駕駛行為,並造成一定的財產損失,但該行為尚未達到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相當的危害程度,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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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競駛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是構成危險駕駛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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