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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適用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中 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的要件[朗讀]
最高院《刑事審判參考》第1169號趙某江故意殺人、趙某齊交通肇事案指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認定,應當定位於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逃跑」並不限於「當即從現場逃跑」。實踐中,有的肇事人並未在肇事後立即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類似的情形也很多。如果僅將逃逸界定為當即逃離現場,那麼性質同樣惡劣的逃避法律追究行為就得不到相應追責,可能會影響對這類犯罪行為的懲處。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都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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