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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後將被害人隱藏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如何定性[朗讀]
最高院《刑事審判參考》第1169號趙某江故意殺人、趙某齊交通肇事案指出:車輛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後將被害人隱藏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本案被告人趙某江作為肇事車輛所有者,雖然沒有指使肇事人逃逸,但其載搭交通肇事直接行為人趙某齊逃逸,應當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由於被害人徐某齊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由於交通肇事所致,徐某齊即使得到及時救助,也基本沒有被救活的可能性,因此,趙某江藏匿被害人的行為並不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趙某江只是實施了法律擬制的「故意殺人」行為,但依法仍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鑒於被害人死亡主要是交通事故所致,可在對趙某江量刑上酌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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