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對未成年少女犯罪的判刑標準是:
1、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少女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少女,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院核准追訴,應負刑事責任。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少女,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4、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少女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已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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