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鄉縣房屋拆遷,符合下列條件的,享受原拆戶安置資格(符合分戶條件的可享受分戶安置資格):
1.在征地拆遷範圍之內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發布之前,戶口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
3.房屋現狀為「一戶一宅基地」,且征地紅線外集體土地上無其他房屋。
4.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經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已依法轉讓,並履行了相應義務。
符合原拆戶安置資格且屬四代(含四代)以上同堂的家庭,在享受原拆戶安置資格的基礎上,再增加60平方米安置面積。原拆戶安置資格享受240平方米安置面積,分支戶安置資格享受120平方米安置面積。
符合原拆戶安置資格的多子女家庭,父母親與其中一個子女享受一個原拆戶安置資格,其他已達法定婚齡的子女給予分戶安置資格,未達法定婚齡的子女給予90平方米安置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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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鄉房屋拆遷有安置資格的人有哪些?房屋拆遷的安置面積有多大[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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