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前妻交了新男友,於是便阻撓她探望孩子,夫妻離婚後,一方能以另一方再婚為由,不讓其探望孩子嗎?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與被告胡某於2017年2月4日登記結婚,2017年8月19日生育男孩小迪。雙方因感情不和於2020年7月24日協議離婚,小迪歸被告胡某撫養,女方劉某不支付撫養費。
離婚後,二人於2020年12月18日簽訂離婚補充協議,約定小迪跟隨原告劉某生活,被告胡某每月向原告劉某支付6000元用於劉某與小迪的生活費用。後因原告劉某結交了新男友,被告胡某於2021年8月將男孩接回撫養,但是自2021年10月原告劉某探望男孩小迪受阻,故原告劉某訴來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劉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可於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日探望婚生兒子小迪各一次直至成年,被告胡某應予協助。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權利,該權利是特定的身份權利,不可轉讓,不可非法剝奪。這是因為,它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與子女定期相聚以滿足其精神上的需要;也有利於減輕家庭解體給子女帶來的傷害,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直接撫養方作為義務主體不但負有不妨礙對方行使探望權的消極不作為義務,而且還負有協助義務。
何種情形可以中止探望?民法典將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根據司法實踐,「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2)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烈性傳染病未治癒的;(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4)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或慫恿子女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6)發生過借探望之機藏匿子女行為的或有明顯藏匿傾向的;(7)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不存在「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情形,則探望權不會被中止。
本案中,原告劉某結交新男友這一情形,並不會導致「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這一後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中止探望情形,被告胡某理應積極配合劉某行使對孩子小迪的探望權。
在探望權糾紛中,原、被告作為孩子的父母不會因為離婚而割斷與孩子之間的血緣關係和親情紐帶,父親或母親在子女的成長過程中都有著無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希望雙方在分開後,也要從促進孩子健康成長出發,互諒互讓,合理行使探望權,盡最大可能減輕因雙方分開而帶給孩子的傷害。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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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有了男朋友,可以阻止她探望孩子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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