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是以出賣為目的,而用金錢財物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與其他罪不同的是本罪受害的對象只限於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結婚」或者「收養」等目的。
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實際案件中,收買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如果強行與被買婦女發生性關係的,則應當依照強姦罪進行處罰。強行發生性關係,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如果收買人具有對被買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故意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則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應當以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實行數罪併罰。數罪併罰是指對犯有兩種以上罪行的人,就其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的原則合併執行。
實踐中也會發生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情形,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二道販子」,在這種情形下應當如何處理呢?收買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無論其收買時出於什麼目的,只要又出賣被害婦女、兒童,就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是指行為人同時具有收買和出賣兩種行為。
當然,並不是所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都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被買婦女的意願」,是指被買婦女以各種方式向收買人提出的願望或者要求。「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是指收買人提供路費或者交通工具,也包括不提任何要求,而讓被買婦女返回其原居住地。「原居住地」一般是指被買婦女被拐賣、綁架前的居住地。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的婦女是在外出時遭到拐賣、綁架的,即「拐出地」和原居住地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收買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將其送到被「拐出地」的,也應視為被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還有的婦女要求到自己的親友家,這種情況下也應視為被買婦女返回了原居住地。除此之外,如果被買婦女自願留在當地,並經查證屬實的,也應視為收買人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
2.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行為」,是指收買人對被買兒童進行打罵、凍餓、禁閉等,在精神和肉體上對被害兒童進行摧殘的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是指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害人家屬對被買兒童進行解救時,收買人未採取任何方法阻止、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害兒童家屬的解救工作。
- 生活問答
- 答案列表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