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口頭形式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標的額大,合同內容複雜、履行期較長等特點,為慎重起見,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就是說,建設工程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外,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根據合同法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實踐中,較大工程建設一般採用的是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通過合同書,當事人寫明各自的名稱、地址、工程的名稱和工程範圍,明確規定履行內容、方式、期限,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工程承包合同,還應當明確承包的內容以及承包方式。勘察、設計合同,還應當明確提交勘察或者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設計的質量要求、勘察或者設計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內容。施工合同,還應當明確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互相協作等內容。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有關的合同示範文本作為參照訂立建設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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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口頭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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