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諮詢的事項涉及破產企業的職工住房及補償安置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及你介紹的情況,現回復如下:
一、破產企業的職工住房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一條:「破產企業的職工住房,已經簽訂合同、交付房款,進行房改給個人的,不屬於破產財產。未進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組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改事項,向職工出售。按照國家規定不具備房改條件,或者職工在房改中不購買住房的,由清算組根據實際情況處理。」之規定,結合你所述情況,我們判斷你母親所在單位應屬於未進行房改的情況,你母親可要求清算組向有關部門申請房改,併購買該住房;若不具備房改條件,或你母親不願意購買住房的,則清算組有權將住房納入破產財產。
二、企業破產的,你母親可參照以下規定獲得補償:
1、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 [1997]10號)規定:「職工安置費一律撥付到再就業服務中心,統籌使用。安置費標準,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從嚴掌握,不得隨意突破。暫時尚未就業的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發給基本生活費,再就業後即停止撥付。自謀職業的可一次性付給安置費,標準不高於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
2、《中國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以及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之規定,對於因企業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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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職工如何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住房被拍賣怎麼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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