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阻撓、干預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裡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對於構成這一犯罪的,應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於濫用職權犯罪的處罰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不構成犯罪的,根據不同情節,依法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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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阻撓質監部門對產品的查處,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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