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出版編校、印製質量不合格圖書的出版單位的處罰。
1.《圖書質量管理規定 》(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6號)第十六條 對出版編校質量不合格圖書的出版單位,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根據情節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2.《圖書質量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6號)第十七條 經檢查屬編校質量不合格的圖書,差錯率在1/10000以上5/10000以下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後可以繼續發行;差錯率在5/10000以上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全部收回。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繼續發行編校質量不合格圖書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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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單位出版編校、印製質量不合格圖書,怎麼處罰[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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