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題:
納稅人合併(分立)情況報告。
二、業務概述:
納稅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併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併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簡併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
四、辦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五、納稅人辦理時限:
暫時沒有內容。
六、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辦理地點:
暫時沒有內容。
八、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合併(分立)情況報告書》,2份 合併(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業決議複印件。
九、辦事程序:
暫時沒有內容。
十、告知文書:
暫時沒有內容。
十一、其他說明:
暫時沒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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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合併 分立 情況報告要了解哪些事項[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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